2/22/2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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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惠芳/臺北報導 備受矚目的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,可望提早在四月底完成。教育部昨天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,針對修訂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進行討論,並界定體罰的定義,不過,全國教師會認為,不只要界定體罰的定義,還應界定處罰、管教及身體自主權的定義,以便讓全國教師有所依循。 全國教師會諮商輔導處主任楊益風表示,「體罰」、「處罰」及「管教」的界線很模糊,讓教師動輒得咎,因此,希望教育部在修訂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時,能夠明確定義相關內涵。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董事史英表示,體罰、處罰及身體自主權都有明確的定義及世界共識,至於「管教」是什麼?他也不明白,字面上來看,管教就是管理與教育,但兩者是衝突的,因為管理是希望學生照命令行事,而教育是啟發潛能,讓學生從心裡願意接受。 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許永佳強調,教育部與其討論各種名詞的定義,在法條上打轉,不如開始宣導好的管教方式,因為法律訂得再嚴謹,總有疏漏之處。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蕭慧英也認為,教育部應該儘快把好的、有效的管教方式告訴教師。 教育部訓委會常委柯慧貞昨天表示,立法院去年底通過校園零體罰立法,附帶決議是由教育部與全教會在今年六月底前,完成修訂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,但教育部及全教會都希望在四月底完成。 至於什麼是合理有效的管教辦法?柯慧貞表示,依據教師法規定,各校應自行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教育部正在研擬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參考範例」,將提供學校參考。教育部也針對各種學生的常見問題行為,蒐集不用體罰也能有效管教的成功範例,供教師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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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惠芳、陳康宜/臺北報導 對於界定「體罰」、「處罰」、「管教」及「身體自主權」四大爭議,教師團體、家長團體及民間教改團體,各有不同看法。 體罰認定:史英認為,「體罰」有兩個要件,一個是直接製造別人身體上的痛苦,一個是控制其身體,製造別人心理上的痛苦,因此,言語的辱罵(例如罵別人是豬)不算是體罰。這與教育部日前的定義不大一樣。 蕭慧英認為,只要是羞辱學生身心的處罰,都算是體罰。「罰站」就含有羞辱成分,站在家長的立場來看,算是體罰。 處罰認定:史英說,「處罰」是為了使對方服從,讓對方接受不愉快的待遇,就是「處罰」或「懲罰」。蕭慧英表示,真正能幫助學生改過、具有教育意義的處置,才叫處罰,像是公共服務就算是一種處罰;而處罰的輕重並應該與學生犯下的錯誤大小對等。 管教認定:許永佳認為,學生在學習階段,難免會犯錯,以包容、輔導的心,以良性的出發點教導學生,就是「管教」。 身體自主權認定:史英表示,「身體自主權」已有明確定義,主要是指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都有完整的處分權利,也就是說:「別人不可以對我的身體進行我不想要的行為。」例如「罰跪」、「罰舉手臂」等。 許永佳說,「身體自主權」指的是身體不能被侵犯,過去教師打學生或是剪學生頭髮,都是侵犯學生身體自主權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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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OM:國語日報新聞報
零體罰管教定義 無共識續交鋒 (2007-02-15)